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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这件大事做好了,意义不亚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2021-01-07

       编者按: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全党务必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如何在新阶段以更大的力度推动乡村振兴?涌金君分享一篇来自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黄祖辉教授的文章,听他讲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从哪“五个方面”发力。 

       新型城乡关系是以城带乡、城乡融合

       城市化带动乡村振兴是以城带乡、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是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重要体现。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乡村对城市的价值已不单纯体现为向城市提供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与食物的价值,而且还体现为乡村自然生态和多元文化满足城市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的价值。前者体现为乡村要素向城市的流动,后者则体现城市要素向乡村的流动。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要体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的贯彻,也要重视城市化对乡村现代化发展的带动。

       着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市化进程。要有职业的转变,更要实现身份的转变。

       这就要求推进城乡联动改革,城市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农村要深化集体经济与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民权益可携带。

       着力推进以城带乡和以城兴乡。乡村振兴既需要着眼乡村的内生驱动和发力,又需要依托城市力量的带动。既要打通城市要素进入乡村的瓶颈,也要打通城市居民向往乡村旅游、休闲养生、居住乡村的通道,拉到乡村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

       优化乡村布局不能让农民吃亏

       我国城乡人口分布不尽合理问题,不仅与城市化对乡村人口吸纳不足和不彻底有关,而且也与乡村人口空间分布过于离散有关。

       这种状况的改变既要通过城市户籍制度和农村产权制度的联动改革来解决,又要通过乡村人口空间布局的优化路径来解决。

       实现乡村人口空间布局的优化,必须对乡村进行全域土地的治理,这是乡村人口空间布局优化和产业优化配置的必经之途,其意义不亚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

       规划先行。根据每个村庄的资源与区位特点、人口状况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分类与规划。

       示范带动。人口搬迁和村庄整合这类工作,对农民最具说服力的就是抓实试点、重视示范,获得农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确保农民利益。要在农村集体产权“三权分置”基本制度架构下,把综合治理后的土地指标、资金和资源,优先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做到不仅不让农民吃亏,而且使广大农民群众得益。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要不断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机制,高度重视农民意愿和农民参与,力求做到“重大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民主化、民主问题公开化”。

       处理好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协同

       乡村产业兴旺和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点。为此,要着力推进现代乡村产业体系高效运行;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互协同;着力推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互协同,实现乡村产业兴旺与振兴。

       着力推进现代乡村产业体系高效运行。首先应建立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体现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和全产业链农业的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包含现代农业的要素投入和科技支撑。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体现的是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公司经营的有机结合以及多元化服务体系、多类型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相互协同。

       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互协同。彻底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继续推进新型城镇化,以进一步吸纳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在一产农业提质增效发展基础上,加快农业的接二连三和多功能发展,以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

       着力推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互协同。在乡村振兴中,政府除了负责管理公共事务,在经济层面发挥顶层设计、规划引领、政策协调、投入撬动、改革推动、示范带动等作用外,对于市场能否发挥有效作用,政府还需推进产权制度和自身职能转变的联动改革,以真正激活市场、激活主体和激活要素。

       厘清现代乡村治理的边界

       “乡风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性就是要传承悠久中华文明,并且将文化建设跟乡村治理有机结合。在乡村治理体系建构中,应在加强党领导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乡村自治与他治、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及其有机结合。

       处理好自治和他治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处理好自治和他治的关系,关键是处理好“自组织”和“他组织”的关系。要清晰并且优化自治与他治的边界,在坚持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同时,支持、赋权和培育乡村自组织的发展。

       处理好法治和德治关系。法治规范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你不服从则要付出代价。但是,强制性的制度存在局限性,一是存在制度实施的成本问题,二是存在治理效果的表象性问题。

       有效的治理不仅要依靠强制性的制度,而且也要发挥非强制性的制度作用,德治就属于这类制度的范畴。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匹配,有助于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谋划好既利集体又利农民的事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与创新,我国农村已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相互并存的农业经营制度和产权结构。

       但是,从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更好融入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仍存在不少局限。

       首先,从农村集体经济本身看,尽管集体拥有土地、林地、宅基地等集体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但却缺乏所有权的收益,以致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无收入来源或收入微薄,难以发展壮大。

       其次,从农民角度看,尽管在“三权分置”架构下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使用权以及集体经济股权,但这些权利的权能仍然不足,难以完全市场化,进而不足以使农民成为产权完整的市场主体,同时,也不足以使市场在农村土地、宅基地以及农民住房等集体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解决具有中国制度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市场主体共同发展问题,不能通过集体收回农民权利或集体将所有权利都赋予农民的路径来解决,而是需要进一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

       从长远和发展趋势看,要兼顾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市场主体发展,可考虑的思路是建立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集体与农民共同所有或混合所有的产权制度结构,在此基础上,通过赋予农民更充分更完整的权能和市场交易权,把集体资源资产价值做大,并进行利益切割。

       要实施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安排,还需要有两个重要的制度改革配套。一是加快国家基本公共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和平等的公共保障体系与制度,实现国家公共保障取代农村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二是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分离改革。建立农村社区“经社”(或称“股社”)分离体系,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分离,组织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变,农民权益从难以交易的身份权向可交易的契约权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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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祖辉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本文由浙江大学培训官网整理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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