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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双碳”背景下全国首部地方性电力法规

发布日期:2022-10-11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电力条例》。这是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之后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电力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我省不仅要解决电能供需矛盾,还要向安全、低碳、优质、价廉的目标发展,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为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依据。
 
  全面体现“双碳”导向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条例》明确,电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条例》创新规定了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机制,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其发电量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业企业用能总量,这有利于引导更多单位建设和使用光伏设施。
 
  今年夏天,受极端高温影响,我省出现用电供需紧张形势。保障供电充足平稳,创新电力保供机制是关键。以往,电力保供注重在供应侧挖掘发电潜力、拓展外电来浙渠道。而《条例》则从需求侧管理着手,通过对需求响应、电力负荷预测和可中断负荷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在用电尖峰时段,可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减少用电负荷,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长远来看,电力保供还要用“市场的手”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当前我省电力市场建设尚处于初期,仍存在市场主体单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条例》提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市场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信用系统,形成有效电力市场。
 
  《条例》“获得感”满满,多项规定惠及居民和小微企业。针对商品交易市场、产业园区等主体向市场、园区内经营者转供电时,出现的不合理加价现象,《条例》规定不得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切实增加制造业、小微企业的获得感,提升电力营商环境。针对同一住址共同居住人数较多的现象,《条例》规定,可申请增加阶梯电量基数,或者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以此降低居民用电成本。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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