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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

2020-08-10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531X”工程(聚焦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五类主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指标体系、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三大体系,建设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深化信用体系在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优化治理环境和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力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浙江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提供信用支撑。到2020年底,信用“531X”工程总体框架基本建成,覆盖五类主体的公共信用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更加完善,在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等行政领域的信用应用更加深入,政府管理有效性、精准性全面提升,行业信用监管取得重要突破。到2021年底,行业信用评价重点领域基本覆盖,信用融入社会治理和风险预测模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2年底,社会和市场协同应用不断拓展,信用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信用浙江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拓展信用信息范围,构建公共信用指标体系

       (一)完善全省统一公共信用数据库。拓展信用状况数据归集范围,迭代更新《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标识,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归集信用信息。建立数据归集质量考核通报机制,确保主体唯一识别码覆盖率达到100%,严控信用信息重错码率,不断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化水平。

       (二)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归集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过程中发生的信用信息和相关数据,形成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健全主体信用记录,并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溯。探索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库,完善信用主题库,优化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现与行业部门、地方信用评价(预警)信息及时共享、互联互通。有序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为市场化应用提供良好的信用数据环境。

       三、迭代完善信用评价,构建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公共信用评价。按照“做成白盒子,不做黑盒子”要求,迭代完善《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拓展评价指标,迭代优化评价模型,建立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和全省统一红(守信激励)、黑(失信惩戒)名单库,研发指数类、预警类、关联类信用产品,形成全省统一、科学权威、覆盖全面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五)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行业评价指标、权重和方法,针对具有稳定管理范围的监管对象,构建并优化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逐步实现具有稳定监管对象的重点领域监管事项全覆盖,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支撑。

       (六)推进市场信用评价发展。在加强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公共信用数据和产品向市场开放。通过脱敏等技术手段,研发个性化的数据包和公共信用产品,加快与市场化产品融合,培育市场化信用评级和预警产品,推进在金融、交易等领域市场化应用,降低交易成本。

       四、深化应用协同,构建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

       (七)提升公共信用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相关信息嵌入业务系统中,形成事前提供查询、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形成信用记录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管时,健全落实信用红、黑名单监管机制,根据执法监管对象的公共信用状况,实施分层分类、差异化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对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预警)等结果形成的重点信用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排查,提升信用监管的精准性。

       (八)建立行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基础数据和行业管理数据相融合,推进行业管理部门构建行业(领域)个性化信用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将监管对象在行业信用评价(预警)中的结果和信用档案(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精准监管机制。

       (九)健全社会机构协同监管机制。推进政府在风险预警和社会治理领域拓展信用的应用,加快形成有效治理方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等行动,增强行业自律。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报告、信用担保等产品和服务。

       五、建立健全奖惩对象认定机制,构建信用联合奖惩体系

       (十)建立健全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机制。加强与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按照国家部委的标准,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确需省直单位建立完善红、黑名单认定制度的,要依法依规明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程序及退出机制。经认定的红、黑名单,通过“信用浙江”网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十一)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守信主体,在审批审核、贷款融资、资金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联合激励性措施;对失信主体特别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采取惩戒性措施。推动开展市场性、行业性惩戒,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全省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

       (十二)实施专项整治和市场禁入措施。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网络信息、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非法行医、非法办学、拖欠工资、医保骗保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六、加强重点场景应用,不断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十三)深化行政领域应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全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快推进“信用+审批服务”“信用+执法监管”“信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政务事务”“信用+行业监管”“信用+社会治理”“信用+政府自身建设”等场景应用,提升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精准性。

       (十四)拓展社会领域应用。聚焦民生、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制定激励措施,拓展“信用+公共服务”等场景应用,在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文旅服务等方面,给予守信主体便利和优惠,提升公众对信用建设的获得感。

       (十五)推动市场领域应用。强化“信用+融资服务”“信用+风险监控”等场景应用,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信用风险管控等事务中应用公共信用产品,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公共信用产品与市场信用产品整合,提升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保险理赔、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水平。

       七、优化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夯实信用监管支撑保障

       (十六)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省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通用性和泛在性支撑模块作用,迭代提升平台功能。开发信用承诺、行业信用监管等新功能模块,提升平台与行业、地方系统的集成水平,建设“信用大脑”。发挥“信用浙江”网的信息公示、典型曝光、动态发布、政策宣传等作用。

       (十七)充分发挥行业信用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提升行业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建立信用监管系统或功能模块,实现行业信用信息自动归集、信用监管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

       (十八)推进互联互通。实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投资项目审批3.0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金融风险“天罗地网”监测防控系统、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应用平台的有效对接与业务协同,应用结果反馈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九)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聚焦“互联网+监管”应用,充分运用区块链、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互联网信息及第三方相关信息,为信用监管模式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八、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信用建设制度保障体系

       (二十)完善信用法规体系。深入实施《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联合奖惩等相关制度。健全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制度,强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保护,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活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进破产重组企业的信用修复,切实保护信用主体权益。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

       (二十一)推行信用承诺制。在行政许可等领域,以信用承诺为基础,推进容缺受理,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平台,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承诺为核心、全程监管服务为保障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标准地”、承诺制项目和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信用监管体系,为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二十二)强化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九、加强组织实施,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各地各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承担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制定具体推进计划,进一步细化分工。

       (二十四)提升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作用,整合形成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和公众监督的强大合力。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及时进行通报督促;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确保各阶段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将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城市和乡村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弘扬信用文化,促进诚信宣传教育常态化,构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环境;加强学校诚信教育,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有序推进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不断强化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的宣传推广,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本文由浙江大学培训官网整理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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