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培训学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浙大培训基地

0571-86971085
88273072

注意!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优化至2027年底

发布日期:2023-08-07

  记者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优化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公告称,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两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政策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公告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在今明两年到期,且重点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与其相关的金融支持。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优化实施,将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持续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推动经济回升向好提供助力。

延伸阅读
推荐课程:中国税收改革:评价与展望;互联网时代—税收大数据发展趋势;财税体制改革与地方税体系建设;我国税收政策热点与财税改革前沿研究;税收分析的基础理论与方法;国地税合并背景下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出口退税业务形式分析等
 
(来源:新华网
本文由浙江大学培训官网整理编辑发布
相关新闻
浙大培训 2217
浙大干部培训 分享

新闻分类

重点开班

MORE+
浙江省委统战部(省侨办)委托浙大举办侨商青年企业家研修班

浙江省委统战部(省侨办)...

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民政厅在浙大举办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

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民政厅...

辽宁省2024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在浙大启动

辽宁省2024年乡村产业...

福建省委组织部在浙大举办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专题班

福建省委组织部在浙大举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在浙大举办海外中青年侨领研习班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FOLLOW US @ SOCIAL MEDIA

关注社交媒体上的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