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数字技术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区数字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畅通数字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数字技术工程专业职称评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数字行业实际、数字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灵活从业人员中从事数字技术领域的产品设计和研发、数据管理和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和实施、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数字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区数字化行业服务,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工程技术伦理、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取得国家颁发的数字技术工程师等级培训合格证书。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区有关规定申报。
(二)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数字化项目的一般性工程、应用和开发、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处理数字化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助理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助理工程师:
1.获得数字技术领域地(市)级技术奖;
2.参与完成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1项以上、或地市级(小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
3.获得本专业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并有1项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4.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优秀奖,或地(市)级三等奖以上,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专业技术体系、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能力;
2.具有独立承担数字化项目的方案设计、应用开发、工程设计和实施、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数字化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方面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能制定数字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或系统运维规程等;
5.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市)级技术奖;
2.参与完成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1项以上、或地市级(小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
3.获得本专业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并有1项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4.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地方和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1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数字技术培训教材、技术手册;
5.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或在省(部)级公开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6.参与编写或修订本专业领域的著作、译著或教材,并已公开出版发行;
7.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
(四)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且获聘助理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本专业领域地(市)级技术奖2项以上;
2.参与完成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或地市级(小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3.获得本专业的授权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并至少有1项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4.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二等奖以上,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数字技术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数字技术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备主持数字化项目的架构设计、应用开发、平台建设、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工作的能力;
4.能主持重大数字化转型项目的推广工作;
5.具备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6.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两项:
1.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
2.获国家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级(大型)数字化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小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4.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并至少有2项实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5.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1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地方和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3项以上,目前已备案实施;
6.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著作、译著、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1万字);
7.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信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8.主持并撰写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9.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点课题研究、咨询决策、行业调研等并形成智库成果报告,省部级或行业成果报告1项以上,或地市级成果报告2项以上;
10.作为参赛者或指导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或指导教师排名前2名。
(四)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且获聘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数字技术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两项,并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符合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条件要求;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大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5.获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6.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地方和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3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目前已备案实施;
7.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点课题研究、咨询决策、行业调研等并形成智库成果报告,省部级或行业成果报告2项以上,或地市级成果报告3项以上。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功底,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数字技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字技术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把握数字技术领域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数字化项目的架构分析、规划设计和项目管理的能力,具备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5.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两项:
1.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5);
2.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级(大型)数字化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中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5.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实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
6.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地方和团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以上,目前已备案实施;
7.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点课题研究、咨询决策、行业调研等并形成智库成果报告,省部级或行业成果报告3项以上,或地市级成果报告5项以上;
8.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著作、译著、教材(独著、合著个人撰稿不低于2万字);
9.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信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在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10.作为参赛者或指导教师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应用大赛一等奖以上,其中要求团体赛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或指导教师排名前2名。
(四)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且获聘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两项,并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符合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条件要求;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7)1项,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以上;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以上;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个人排名第1)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级(大型)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5.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6.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个人排名前3);
7.主持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数字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以上,目前已颁布实施。
第三章 附则解释
第九条 数字技术领域(包含信息通信类数字技术领域)涉及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算力网络、数字化管理、机器人工程、增材制造工程、数据安全工程和密码工程等专业。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影响期满的,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影响期满的,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3年申报。
第十三条 关于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国家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进步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其它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科技奖。
(三)所有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或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四)重大专项、重大工程或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是指国家及省(部)级部门下达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别。
(五)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六)本评审条件所指项目“参与”、“主要承担者”、“主持”等以本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任务书验收鉴定文件或合同协议文件等为依据。主持人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主要承担者是指排名前4的完成者,参与者是指项目组其他人员,获奖项目参与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刊物是指在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二)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三)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
第十六条 关于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解释
(一)第一作者,主要负责研究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实验设计、数据收集和分析等大部分实际研究工作,是文章内容的主要贡献者之一。
(二)通讯作者,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管理和监督,保障研究经费、资源等,承担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包括与期刊编辑、审稿人的联系等,对论文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等负有最终责任,是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的资深研究者。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