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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立潮头:浙江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战略部署

发布日期:2019-10-16

       近年来,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战略部署,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最多跑一次”实现率达到了87.9%,改革满意率已达94.7%,“跑”出了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引领形成了浙江改革发展的新优势,为全国深化改革树立了样板。但改革工作中也存在认识动机上、力量配置上、改革动力上以及改革统筹上的一些观念和弊端需要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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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浙江省改革的现状,徐友龙、查志强等提出了关于推进改革强省建设的若干建议,旨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我省的改革强省建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开花。

一、进一步加强改革事项的全过程管控

       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各级党委(党组)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责任主体,要强化政治担当,在鼓励各地改革创新的同时,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各项改革包括省以下改革试点准入、管控、推广或退出等全过程的顶层设计及管控机制,如“改革试点培育和筛选”“成功试点经验的推广”“改革事项评估和退出”等,杜绝改革庸俗化现象。要防止“一刀切”,对各领域改革既不作数量上的硬性规定,也不作核减数量的统一要求,确保改革的问题导向,以人民满意为中心。要审慎推广试点经验,对需要在全省推广的改革试点方案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保每项改革“不翻烧饼”,以实际成效赢得民心。要加强改革试点的督察、考评和动态监测及结果应用,及时撤销“僵尸试点”;对“啃硬骨头”取得突破、获得实效、赢得认可的,要切实予以正向激励;对“重批复轻指导甚至不指导”的改革批复单位、“重口号轻内容甚至无内容”的改革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甚至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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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推进改革落地的成效督察

       随着改革方案不断出台,抓落实的任务越来越重。这就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各级党委的重大中心工作来抓,切实把各单位懂改革、善改革、能改革的业务干部充实到改革落实及督察中去。针对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一级的改革办、专项小组、改革事项牵头单位的人员配置较为薄弱的实际情况,要加大力度从实务部门和科研院所选派或挂职干部充实改革一线力量,注重在改革推进中锤炼、发现、培养干部。省级部门批复的改革试点项目,要强化“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和改革督察关,确保改革事项少而精、实而强,改有所进、改有所成。在落地环节,要做好过渡期的衔接工作,避免“旧的失效,新的无效”;要切实推进政府职能“放管服”转变,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针对政府审批职能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后,窗口业务人员整合不到位、业务不熟悉、服务质量亟待提升的情况,切实解决服务中心窗口队伍的体制机制和力量充实问题,实行人随事转,系统解决好改革落地的“最后一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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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等制度化保障

       建议在省级层面,由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容错的情形、范围和程序,划清可容的“边线”和不可容的“红线”,进一步出台全省适用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健全容错免责制度体系,大力加强具有正向引导作用的容错免责典型案例的宣传。要对现有各级各部门的问责机制进行常态化梳理,谨慎问责,从源头上减轻干部动辄得咎的心理压力。正确认识改革创新跟于法有据的关系,要看到全面深化改革既需要法治保障,做到“于法有据”,并要加大在改革实践基础上将一些成熟成功的改革成果通过法律法规予以固化;也包括对不符合发展实际的法律法规的及时修改完善,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相关授权、批准、备案纳入深化改革议程,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尤其是省级及以下人大立法、政府规章的清理完善进度,为改革创新扫清“于法无据”的障碍。

四、进一步发挥改革先行区的集成优势

       注重统筹兼顾、系统集成、科学实施,是习近平同志深化改革的重要方法论,也是新一轮改革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我省推进改革强省建设,也需要在今后一系列改革事项的成果推广、创新集成中,确立“改革可以调整速度,但不可以轻易调整方向”的原则,鼓励先行先试,赋予已经走在前列的试点单位继续先行先试的权限,避免“一刀切”对先行先试地区“走回头路”的挫伤,也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改革的螺旋式发展。改革创新集成还包括技术集成,针对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的“信息孤岛”现象,应进一步发挥我省移动支付、移动商务全国领先优势,以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整合运用为手段,将建立强大的“数据政府”“智慧政府”提上更为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由省级部门牵头协调,通过“一证办理”“一窗受理”等机制倒逼打通“信息孤岛”,真正实现各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整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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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本文由浙江大学培训官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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