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
据了解,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文化和旅游部规划管理、健全规划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有效指导的必然要求。《办法》旨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有机融合,更好实现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
《办法》共6章33条。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以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单位。第二章“立项和编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和编制管理,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前期研究,规范起草规划文本,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第三章“衔接和论证”,强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要求,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规划衔接,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第四章“报批和发布”,重点对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批要件作出规定,明确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的报批要求。第五章“实施和责任”,就规划的实施、评估、修订、督查作出规定,明确了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