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三个经济”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谱写追赶超越新篇章,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
1、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立。
发挥陕西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台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和民航建设基金,支持省内铁路、公路、航空枢纽设施有效衔接,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建设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开展空铁联运和公铁联运示范,对纳入国家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企业)按中央补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西部机场集团负责)
2、支持铁路物流发展。
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成为海铁与公铁联运基地,对开通的中欧班列按财政部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由省、市财政按1∶2比例分担。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中铁西安局集团,加强与青岛、天津、连云港、宁波等沿海港口业务合作,开通“五定班列”,对从新筑站开出的“五定班列”全程运费,由省、市、区财政结合开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西安市政府,西安国际港务区负责)
3、完善国际客运航线网络。
支持创建国际航空枢纽,对完成当年航空计划,在西安机场新开通且正常飞行的国际客运航线给予航空公司一定奖励。奖励标准逐年递减20%,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由省、市财政按2∶1比例分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安市政府,西部机场集团负责)
4、支持航空货运物流发展。
支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航空货运发展,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吸引航空公司加大运力投入,吸引国内外货物集聚,按完成当年货邮吞吐量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逐年递减20%,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由省、市、区财政按1∶1∶1比例分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西咸新区管委会,西安市政府,西部机场集团负责)
5、加快物流园区建设。
开展物流园区省级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认定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中转集散效率高、特色突出的知名品牌示范园区,对认定为省级示范园区以上的,根据示范效应和规模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在口岸货物转运集中区建设货物堆场,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咸新区以及一级节点城市宝鸡、榆林、安康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物流仓储库,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建设施,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鼓励两家以上快递公司联合在政府机关、高校、住宅小区共建共用智能取货柜,对每个取货柜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鼓励对外市场拓展。
支持我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物流集散中心、海外仓、陕西商品展示中心,对符合国际认证的,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按当年国际营业收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的国际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支持口岸建设。
积极支持西安空港、陆港指定口岸建设,对已设立且运营显著以及新申报成功且建成运营的口岸经营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进出口货物交易中心、加工中心、跨境电商合作中心,对新建成的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8、降低口岸场站费用。
政府购买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公共服务,免收航空口岸货物操作费及口岸与航空货站之间的转运费,免收铁路口岸集装箱吊装、移位、开箱查验、短期堆存及口岸与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之间的转运费,免收公路口岸货物操作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9、加大物流企业引育力度。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年自营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陕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物流总部企业,依据其促进产业发展和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且在陕注册的物流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10、加快公路物流发展。
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安市宝塔区、眉县、绥德县开展公路物流和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择优选取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货源稳定、社会信誉好的企业,按照“先互联、再许可”的原则,对接入部、省无车承运监测平台的企业办理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经营许可资质。充分利用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和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平台,统筹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沿线资源,推进驿站型公路港建设。优先将试点地区一、二级汽车货运站项目纳入全省有关发展规划。支持试点地区农产品和冷链物流园区建设,以及水、电、气、路、热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城区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站、村级服务点等三级配送网络建设。对上述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11、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对国家验收合格,正式确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与国内知名在线旅游服务代理商加强合作,对在我省年度集散旅客量排名前五位的代理商,按每名旅客50元标准给予奖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西部机场集团负责)
12、推动会展业发展。
鼓励引进全国性品牌展会项目,对展览面积以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为单位递增的,按每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引进国际品牌展会项目,对展览面积以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为单位递增的,按每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积极引进展览企业落户我省,对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引导省内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联合等形式组建国际化会展集团,对完成重组达到规模以上的、经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会展集团,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13、加快物流人才引进和培养。
严格落实已出台的人才激励政策。对未达到引进条件的,但涉及智慧供应链、冷链、跨境电商、航空运输等具有高级经营管理经验或具有专业化较强技术的物流人才,且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8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有需求意愿的我省物流企业,申请设立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通过博士后平台引进急需的高层次青年人才。加强物流快递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畅通我省物流人才职称评审晋升通道。鼓励各市区政府对无住房的物流引进人才,给予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和提供周转房等方式的支持。鼓励高等院校联合企业设立物流实训基地,开展物流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和金融等交叉专业培训,以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14、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
鼓励在陕供应链管理企业、电子和汽车等生产企业、农产品龙头企业,基于省级秦云大数据平台建设或与秦云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与上下游相关联的供应商、物流企业、销售商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效果良好的平台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企业在物流集中区内新建的智能型仓储设施,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5、开展物流标准化和智能化改造。
支持托盘生产、运营企业在我省建设托盘循环公用平台,支持物流企业对存储、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更新,对符合要求的公用平台建设费用和物流标准化改造费用,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商务厅负责)
16、鼓励物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鼓励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物流自动化、智慧物流、绿色包装、无人机等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和在物流企业的试点示范。支持物流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对新购置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运输车辆,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推广应用补助。对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并正式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30%给予补助。(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十七、积极推进物流金融发展。
鼓励物流企业所在地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合作,利用物流电子化信息平台对货物全程监管优势,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押、结算、境外融资、保险理赔等个性化业务进行担保。对担保贷款发生的代偿损失,由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和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按照40%、30%、20%、10%比例分担,省财政按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的50%予以补助。鼓励西安国际港务区和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吸引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进入平台,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纳入省大数据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获准在我省设立的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国家大宗商品期货公司、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八、落实国家有关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十九、优化税费征管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设立区域总部的企业,可实行增值税、所得税汇总申报管理。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实行分期缴纳,首付不低于50%,原则上期限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工业仓储、加工等生产性项目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夯实工作责任。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细化具体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公路物流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措施,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按期完成年度规划任务,且验收合格的试点县(区),省、市政府将分别给予资金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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